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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建设的若干问题(试行草案)
 
200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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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卫农业生产的安全,根据“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和各地已有经验,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建设,应当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一、组织领导

(一)目前,不少地区在省、专、县设立的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 小组,是组织、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发动广大群众,开展防火安全工作的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各地可以仿行。这个组织,是在同级党委和人委的领导下,吸收粮食、商业、供销、财政、宣传、武装、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的。它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和火灾情况,制定每个时期的工作计划,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级组织贯彻执行。
2.在冬、春和农业收获季节,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在乎时,还要督促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进行必要的防火检查。
3.督促和帮助各地区和各部门,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确实无力整改的,还要督促有关部门上报解决。
4.督促各地区、各部门,确定防火负责人,严格防火责任制。
5.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追查处理重大火灾责任者,并从中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处理,教育群众。
为了保证上述任务的实现,有些地区还由公安和粮食、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确定专人,组成了办事机构,处理日常消防工作。

(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专门业务去进行建设,履行消防监督的职责。粮、棉和其他经济作物的重点专、县的公安机关,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专职机构或配备专职消防监督检查员,以建立和加强经常性 的消防监督工作。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所属公安保卫、派出所、特派员和治保会等组织,认真贯彻治保会、派出所和保卫处、科等工作细则中所规定的防火工作任务。
二、粮棉,物资防火

(四)各县委以粮棉等物资集中部位,作为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重点部位的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将贮存粮食十万斤以上、棉花五万斤以上、油脂五万斤以上的仓库、堆栈,价值十万元以上的日用百货及其他生产、 生活资料仓库、堆栈;较大的粮、棉、油加工厂和易燃易爆物资仓库等,列为重 点,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五)根据“消防监督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和保卫重要物资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要督促和协助粮食、商业、销、工交等部门,做好本系统的防火安全工作。各物资重点单位,要实行防火责任制,确定一名防火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六)县公安局对设在本县所有的物资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都要负具体领导之责;当地派出所、特派员负具体管理之责。专、县公安机关也要选择几个大的物资重点单位,直接管理,研究总结消防工作经验。

(七)在大量粮、棉、油、日用百货等物资入库以前,尤其在夏收、秋收以前,应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人库的各项防火安全准备工作。对于不符合防火安全条件的现有仓库,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加以改善。新设立的仓库、堆栈(包括转运站、收购站)等物资重点部位,要督促各有关部门,事先按照防火安全的要求,作出现划(包括地点选择,物资的品种、数量、存放规格,安全措施等),并进行防火安全的审查。

三、县城集镇防火

(八)县城、集镇应以物资重点部位和其他企业、事业等单位为中心,组织有关部门的力量,做好内部的防火安全工作;发动居民群众,作好全镇的防火安全工作。尤其是茅草等易燃建筑较多的县城、集镇,更要严密地作好群众性的防火安全工作。

(九)县城、集镇等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在统一计划下,要条条、块块相结合,内部外部相结合,分工负责,组织和领导防火安全小组,做好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工作。

(十)在街道应当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安全小组。防火安全小组,一般可以十户左右组成,由各户传递值日牌(旗),轮流查火。主要是检查用火用电安全,行炊前清、水缸满、用火不离人和安全用电的宣传。遇有节日、久旱不雨和大风天,要特别加强防火检查。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或选择适当人员(经群众议定
给予一定报酬),负责夜间巡逻查火。

(十一)茅草房屋较多的县城、集镇,要动员群众,每季对炉炊烟囱进行一次检修,防止裂缝冒火1在炉灶周围修补防火隔墙,做到柴、灶隔离。对物资重点部位周围的零星茅草房屋,应有计划地组织拆迁;有成片密集的茅草房屋,应采取一些防火分隔措施(如修建防火墙,开辟防火间距等);对新建的茅草房屋,要加以控制,使其分布合理。

四、农村社队防火

(十二)农村社队的防火安全工作,应以保卫仓库、供销点、收购点、牲畜棚、打谷场、拖拉机站、农副产品加工厂(作坊)和成片的茅屋区等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去进行。

(十三)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要确定一名主任、队长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公社还可根据需要,组织防安全领导小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在防火安全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治保组织进行具体工作,主要是围绕重点部位,建立必要的防火安全制度,组织民兵做好防火安全守护工作,并在社员群众中,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防火安全小组,经常进行防火安全工作。

(十四)在冬、春季节和夏收、秋收期间,有领导地开展几次群众性的防火安全大检查。在冬、春季节,应侧重检查和改善炉炊、烟囱等用火设备及柴草堆垛的安全;在夏收、秋收期间。应事先做好打谷场和粮棉仓库的防火安全。

(十五)有山林、草原的社队,还应把山林、草原的防火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发动群众,按照护林防火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五、农场工地防火

(十六)国营农场的防火工作,应当以粮、棉、油等重要物资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机械站、加工厂、打谷场、牲畜棚以及职工集中居住的茅草房屋区为重点,发动广大职工群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为了保证做好这一工作,农场各级组织都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同志作为防火负责人。各基层单位应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安全小组,具体贯彻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十七)大中型水利工地的各级施工指挥部,都应当指定一名行政领导同志为防火负责人。工地防火安全工作,应当以易燃工棚、厨房、机械设备、火电作业以及易燃易爆和其他重要物资部位为重点。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工棚防火措施”、“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等有关规定。

(十八)工矿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工业企业防火基本措施”等有关规定。

六、灭火组织

(十九)农村的灭火组织,应当以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为基础,逐步建立必要的城镇专职消防队,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取得城市公安消防队伍的支援,以形成一支有力的灭火战斗力量。

(二十)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应当在县城、集镇、较大的村庄,粮棉等物资重点单位及其周围,农场、工地和较大的工矿企业等地区和单位建立。根据已有经 ,义务消防组织的形式:一种是以民兵组织作为义务消防组织;一种是以生产组织组 义务消防组织;一种是以若干名专职消防人员为骨干,组成城镇义 务消防组织;再一种是以职工较多的单位为主,组 城镇义务消防组织。对义务消防组织,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工具,并对使用主要灭火工具的人员,加强训练,使其熟悉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以重点部位为中心,定期组织灭火讲习。

(二十一)省、专公安机关,要组织有公安消防队的城、镇,作出支援附近农村的灭火作战规划。专区公安机关,要根据重点县的分布和交通条件,作出全专区逐步配消防车辆的规划。县公安机关,对物资集中的集镇、部位和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作出配备消防机动泵浦的规划。上述各项规划,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现。

七、宣传教育

(二十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制定防火宣传要点,编写防火宣传资料,报请党委纳入宣传计划,结合中心,统一安排。通过宣传、文教、妇女、青年等有关部门,运用各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在防火 重点部位和城镇,要张贴防火标语和设置防火宣传牌,以保持群众的经常警惕。

(二十三)抓住典型实例进行宣传教育。对于一贯重视防火工作的好人好事和单位,要及时传播表扬3对于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就地组织有关职工群众现场参观1还要通过典型火灾案件的处理,选择适当时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教育。

(二十四)公安机关要组织消防监督人员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防火负责人,认真学习“消防监督条例”、消防业务知识和有关的防火安全规定、通知和通报。指导消防监督人员和基层防火负责人,定期对物资保管人员和用火用电作业人员,进行物资安全保管和安全用火用电教育。组织教员和保育人员,经常对少年儿童进行严禁玩火的教育。通过防火安全小组,加强对防火重点户的防火安全教育。 同时,还要教育广大职工群众,不断提高警惕,严防敌人纵火破坏。

八、检查整改

(二十五)防火安全检查,必须将群众性的防火安全小组的经常检查、重点单位的自查互查、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突击性的安全大检查相结合。在安全大检查前,要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训练。在检查中,要注意运用具体实例,去教育发动群众,认真揭发、整改隐患,整顿防火组织,修订防火安全制度和公约。检查人员对所检查单位的安全状况和对重大隐患的整改建议.写出书面材料。交被检查单位负责整改,并抄送公安机关。

(二十六)公安机关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对于重大火险隐患,逐个地进行研究,凡是能够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应当定事、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是本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并及时上报。

(二十七),各级公安机关对于所管重点部位的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销案制度。对有条件整改而一再拖延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应当发给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除主动送该单位外,还要抄送同级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并抄报上级公安机关。该单位在接到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拖延拒不整改的,应当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规定手续,据情予以处理。

九、追查处理

(二十八)对重大火灾事故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案小组,负责查明原因,弄清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因思想麻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贯彻消防规章制度不力、管理不善而引起火灾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任者,应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酌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对于明知具有火灾危险而不加防范,任意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经消防监督机关通知采取防火措施而拒绝执行,以及其他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而造成严重火灾后果的责任者,应当分别情节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纵火的分子,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于敌人的纵火破坏,更要从严惩办。对于有教育意义的典型火灾案件,可在一定范围内取召开群众大会的形式,进行公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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