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名涉嫌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犯罪嫌疑人郑某(男,安徽人)、赵某(男,广西南宁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确定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由:2007年9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消防大队在对徐州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铜山分公司开发的金程太阳花园高层住宅楼工程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检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甲级钢质防火门涉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遂立案进行调查。经查,金程太阳花园高层住宅楼工程使用的甲级钢质防火门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产品,由于该产品使用材料与国家检验机构核准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不一致,铜山县消防大队判定其甲级钢质防火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同时,向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确认书》,经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确认,该产品非其公司产品,且销售合同上的“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公章系伪造假章。据此,铜山县消防大队联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210樘伪劣(索福牌)甲级防火门进行了扣押,并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更换使用合格的防火门产品。
调查取证:2007年9月9日,铜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并迅速开展调查,期间,铜山县消防大队配合刑侦人员先后辗转浙江、安徽、南京三地,查明金程太阳花园伪劣甲级钢质防火门供应商郑某原为浙江索福驻南京办事处负责人,案发前被解聘。由于郑某手机始终处于关闭状态,铜山县治安大队遂以郑某涉嫌销售伪劣消防产品在全国公安网上予以追逃。2007年12月下旬,郑某在北京火车站被北京铁路公安警方抓获,并移交铜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经突击审查,郑某交待,金程太阳花园高层住宅楼工程使用的伪劣假冒甲级钢质防火门为赵某委托其在浙江一家小厂生产的“三无”消防产品,双方以1050元/樘的价格成交,赵某又以1360元/樘的价格销售给徐州金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向该公司提供了伪造的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和刻有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假公章的委托销售证书。
批准逮捕:2008年1月12日,治安大队对涉案人员郑某、赵某予以刑事拘留。2月2日,铜山县公安局专门提请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犯罪嫌疑人郑某、赵某。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下达了铜检批捕[2008]128号、129号《批准逮捕决定书》。
一审判决:2008年5月4日,铜山县人民检察院向铜山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指控被告赵某、郑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2008年5月19日,铜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放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被告人赵某、郑某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56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郑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500元(已缴)。
终审判决:2008年5月19日,被告人赵某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原审判决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所作的刑罚适当,故上诉人赵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裁定为终审裁定。
徐州支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