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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消防开发区大队成功查处两起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
 
宋 超 20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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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大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从源头上有效净化消防产品市场,近期,扬州支队开发区大队加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打击力度,成功查处两起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

  2008年1月3日,开发区大队对扬州菲力克斯家居礼品有限公司新建厂房的消防应急标志灯进行监督抽查送检,经省质检站检验,发现所检项目中外观检查存在1个轻缺陷,基本功能实验存在2个轻缺陷,转换电压实验存在2个重缺陷,并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消防产品不合格。经查,黎祥(无固定工作单位)于2007年4月15日与建设单位口头约定了协议,其销售12只型号为LX-LEDa型亮星牌消防应急标志灯用于该单位生产厂房一工程。黎祥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发区大队依法给予黎祥没收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拾贰只、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陆元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佰陆拾元的处罚。

  2008年1月15日,开发区大队对扬州英瑞汽车空调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宿舍楼工程的干粉灭火器进行监督抽查送检,经省质检站检验,发现所检灭火器常温喷射性能不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综合判定该样品不合格。经查,曹孝银经营的扬州市邗江洪湖消防器材配套中心于2008年1月7日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销售的18具型号为MFZ/ABC3型洪湖牌干粉灭火器用于该公司宿舍楼工程。大队依法给予曹孝银没收销售的不合格干粉灭火器拾捌具、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元的处罚。

 

扬州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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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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